
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,進一步壓緊壓實地方各級黨政領導安全生產責任,持續推動我省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。省安委辦依據《安全生產法》《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》《江西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》《江西省安全生產“黨政同責、一崗雙責”暫行規定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,在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,牽頭起草了《江西省安全生產掛牌警告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并于近日以省安委會名義印發。

該《辦法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
一是明確掛牌警告管理的內涵和適用范圍;
二是明確按照不同情形分別實施掛牌警告管理,并規定紅牌和黃牌的不同警告期;
三是明確掛牌警告實施程序和掛牌警告督辦單內容,并由各級安委會辦公室承擔具體工作;
四是明確掛牌警告摘牌程序,包括整改、申請、評估和摘牌,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。

該《辦法》還與我省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政策規定進行了銜接,確保制度體系的一致性。
一是與黨政領導干部責任制相銜接。根據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,本辦法對掛牌警告與安全生產巡查、考核和安全生產“一票否決”等制度作了協調性規定。
二是與安全生產約談制定相銜接。約談的對象是黨政領導干部,掛牌警告的對象是地區,二者相互協同,織密安全生產責任網,增強措施疊加實施的震懾力。
三是針對當前道路交通運輸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,規定事故發生在管轄范圍外但暴露的問題集中反映在當地的,也作為安全生產約談和掛牌警告管理的情形之一,督促當地加強源頭管理。

《辦法》全文
文章來源:江西應急管理